关于做好任教三十年教师荣誉证书办理工作的通知
2011-12-22 09:36:32   来源:   评论:0 点击:

各镇(街道)中小学、直属学校:

根据浙江省教育厅浙教人[1998]46号文件精神,今年对任教满三十年的教师,继续颁发《浙江省任教三十年教师荣誉证书》,到2011年12月底止,教龄满30周年(未在教学岗位人员不计算教龄)而未发放《任教三十年教师荣誉证书》的教师,经本人申请、学校审核,报区教育局人事科办理。具体事项通知如下:

1、请各校严格按实际在教学岗位任教的教龄把好审查关,并在校内张榜公布申请人名单。

2、申请人填写《申请表》1份,交学校审核签署意见、盖章(退休教师附退休通知书复印件,原件交学校验印签字)。

3、交正面1寸照片1张,背面写上学校、姓名和出生年月。

4、学校填写《名册》1份盖上公章(退休教师在备注栏中注明退休时间,2008年9月10日前已颁发者不得重复统计),并将电子邮件发至邮箱:tz88224861@163.com

5、有关表格在2011年12月26日前上报人事科(二)。

备注:如遗失要补办《任教三十年教师荣誉证书》的,要有已登报遗失声明原件。

附:《浙江省任教三十年教师荣誉证书申请表》

   《申请任教三十年荣誉证书名册》

申请表、名册请自行下载复印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椒江区教育局人事科

2010年12月12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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